作家部落 戴桂洪

    法治是什么?

     

     

    法治是法律发展历史上一个激动人心的概念,也是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理想图景。作为一个激动人心的概念,法治蕴含着极为丰富的内涵,承载着千百年来人们对良好生活的期盼;作为一个理想图景,法治为一个国家的制度注入了优秀的品质,并为国家的治理提供了合法性根基。在我国,党的十五大把法治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以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之后,我们还需要进一步追问:法治是什么?这对于我们总结这些年来法制建设的成功经验,把握今后法治发展的理论与实践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法治的内涵

    古希腊时代,关于法律作为一种治国方法,很早就被提了出来。哲学家柏拉图是主张哲学王当政的,主张贤人政治,可是到了后来,不得不认为法律和秩序是第二种最佳的选择。柏拉图认为,人类必须有法律并且遵守法律,否则他们的生活就像最野蛮的兽类一样。“如果有人根据理性和神的恩惠的阳光来指导自己的行动,他们就用不着法律来支配自己,……但是,现在找不到这样的人,即使有也非常之少;因此,我们必须作出第二种最佳的选择,这就是法律和秩序。”在西方,第一个主张法治的人,则是柏拉图的学生思想家亚里士多德。他在著名的《政治学》一书中,写道:“由最好的一人或由最好的法律统治哪一方面较为有利?”他说,凡是不凭感情因素治事的统治者总比感情用事的人们较为优良。法律恰正是没有感情的;人类的本性(灵魂)便谁都难免有感情。因为人类的情欲如同野兽,虽至圣大贤也会让强烈的情感引入歧途。惟法律拥有理智而免除情欲。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这段话从逻辑上勾画了法治的形式要件,但是,亚里斯多德并没有说明什么是“普遍的服从”、什么是“制定得良好”。因此,法治内涵的形成在西方经历了漫长的过程。

    十九世纪的英国法学家戴雪(A.V.Dicey)作为近代西方法治理论的奠基人,第一次比较全面地阐述了法治的内涵,他认为:“法治”有三层涵义,或者说可以从三个不同的角度来看。第一,法律具有至尊性,反对专制与特权,否定政府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第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首相同邮差一样要严格遵守法律;第三,不是宪法赋予个人权利与自由,而是个人权利产生宪法。戴雪是在探讨英国议会制度与宪法传统之间的关系的特定的语境里诠释法治内涵的。

    《牛津法律大辞典》在解释“法治”内涵时提出:“在任何法律制度中,法治的内容是:对立法权的限制;反对滥用行政权力的保护措施;获得法律的忠告、帮助和保护的大量的平等的机会;对个人和团体各种权利和自由的正当保护;以及在法律目前人人平等……它不是强调政府要维护和执行法律及秩序,而是说政府本身要服从法律制度;而不能不顾法律或重新制定适应本身利益的法律。”德国著名的《布洛克豪斯百科全书》(第15卷)认为:“法治国的要素被认定为:公布一部法律,特别是通过三权分立制度来明文限制国家权力的成文宪法;通过基本权利来保证个人的不受侵犯的、不受国家干预的活动范围;法院为防止国家权力侵犯公民的公权和私权而提供法律保护;在因征用、为公献身和滥用职权而造成损失的国家赔偿义务;保证法定审判官制和禁止刑法的追溯力;最后是行政机关依法办事原则。”

    1959年在印度德里召开的国际法律家会议(The 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f Jurists )通过了《德里宣言》,《德里宣言》确认的法治原则是:(1)根据法治精神,立法机关的职能就在于创设和维护得以使每个人保持个人尊严的各种条件。(2)法治原则不仅要防范行政权力的滥用,而且还需要有一个有效的政府来维护法律秩序,借以保障人们具有充分的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条件。(3)法治要求正当的刑事程序。(4)司法独立和律师自由。

    富勒在《法律的道德》一书里把法律之德区分为内在之德和外在之德,认为法治是法律内在之德的一部分。在他看来,具备法治品德的法律制度由八个要素构成:一般性、公布或公开、可预期、明确、无内在矛盾、可循性(conformability)、稳定性、同一性(congruence)。富勒的八项要求表述了法治的两个基本原则,一是“必须要有规则”,二是“规则必须能够被遵循”。富勒八个要素中的第一项“一般性”指的是“必须要有规则”,后一项则指的是“规则必须能够被遵循”。而规则为了能够被遵循,必须具有两个特征:“可知性”(know-ability)和“可用性”(perform-ability)。富勒认为,法治原则是法律存在的必备要素,这些要素在法律和道德之间建起了一种本质的联系。

    莱兹在《法律的权威》一书中也把法治看作法律制度的一种重要品德。他指出,法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法治指一切人都服从法律并受法律的统治。狭义上的法治是指政府应该由法律来统治并服从法律。莱兹指出,法治有两方面的涵义:一是人们应该受法律的统治并服从法律;二是法律应该让人们能够受其引导。他认为,法律要被人们服从,就必须要能够引导人们的行为。为此,他提出了法治的八条原则:第一,法律必须是可预期的、公开的和明确的。这是一条最根本的原则。第二,法律必须是相对稳定的。第三,必须在公开、稳定、明确而又一般的规则的指导下制定特定的法律命令或行政指令。第四,必须保障司法独立。第五,必须遵守象公平审判、不偏不倚那样的自然正义原则。第六,法院应该有权审查政府其他部门的行为以判定其是否合乎法律。第七,到法院打官司应该是容易的。第八,不容许执法机构的自由裁量权歪曲法律。

    从上述不同历史时期的一些思想家、法学家的解释中,我们可以看出,他们对对法治这一概念并没有统一的解释。不过,他们对法治的含义虽然各有不同解释,但有一点却在不同程度上是一致的,即法治和专制相对立、法治与民主相联系。择其要义,法治具有以下内涵:一是法治以人为本,保障和维护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二是法治推崇宪法法律至上,权力来源于法律并且受法律的有效制约;三是法治意义上的法律是完备统一的整体,是公开、明确、可预期的,没有内在矛盾;四是司法应当公正独立,强调独立的法院是社会正义的最终防线;五是要使法律为人们接受并遵守,国家应当方便快捷地宣传和普及法律知识,使每个公民建立起对法律的信仰。

    二、法治在当代中国的确立及其意义

    法治在当代中国的确立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在苏联强制集体化和血腥的“肃反”运动之后,斯大林式的个人独裁统治成为苏式社会主义的样板。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在法制建设和法观念方面一度全盘苏化,苏联人治思想与中国千年人治传统相结合,伴随着阶级斗争和不断的政治运动,宪法和法律遭到全面破坏,“公、检、法”被取消,“人治”被奉为正统,法治则被视资产阶级思想受到抵制与排斥,主张法制的人大多被打成右派。1978年的思想解放运动开启了法制建设的大门,邓小平等老干部开始提倡制定法律,主张“还是法制靠得住”。邓小平南方讲话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后,法学界掀起了思想解放高潮,法治成为热门话题。1996年春天,江泽民同志在听了“以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讲座后发表了重要讲话,明确提出:“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是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个根本任务和原则。”1997年,中国共产党第15次代表大会工作报告中提出: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正式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至此,法治在当代中国取得了宪法规范的效力,最终站稳了脚跟。

    法治在当代中国的确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法治有利于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法治不仅仅意味着法律秩序和相关的操作技术,也不仅仅意味着有更多的社会关系由法律调整。法治应被看作一种培育自由、遏制权势的方法,看作人类的一种有价值的道德实践。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认为的那样,国家和法律的最终目的在于促进正义和善德。法治的核心价值是人的尊严和自由。人的全面发展是以消除人与人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并确立人在规则面前的独立为前提的,并致力于培育人的自信、自尊、负责、讲信用的独立人格。人的自由全面的发展需要法律为每个人提供平等的机遇,提供平等竞争的条件,一个处在他人任意意志之下的人是无法自由发展的;同样,一个对他人有任意处置之权的人也是无法自由发展的。因为他发展了自己的兽性而压制了理性——对他人权利的尊重。怎样才能保证人人平等?唯一的办法就是大家遵守共同的良法,这就是法治。

    其次,法治在当代中国的确立有利于社会主义政治法律制度本质属性的确立和稳定。长期以来,人们常常从经济方面去认识社会主义,认为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是计划经济,这种认识差点使得我国社会主义经济走到崩溃的边缘。直到邓小平同志冲破传统观念的束缚,大胆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思想,将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结合起来后,才实现了人们对社会主义经济属性的认识的飞跃。然而,长期以来,人们对社会主义政治法律属性的认识同样是十分模糊的。一度把人治与社会主义政治相联系,排斥法治,认为法治是资本主义的专利。把法治作为社会主义政治法律属性进行认识的话,则对社会主义的认识又上升了一个广阔的空间,实现了对社会主义认识的第二次飞跃。因此,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必将为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建设开辟十分广阔的发展道路。

    再次,法治在当代中国的确立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平稳发展。法治始终是与市场经济相联系的,可以说,现代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长期以来,中国实行的是小农经济加权力配置下的计划经济,这种经济体制内在地契合了人治的治理模式,使得经济发展的每一个环节,经济的每一个要素始终受权力的控制,政府成了市场的唯一主体,国家成了一个事实上的工厂主。然而,市场经济则不然,市场经济要求主体的地位平等,要求自由、自主地决定经济行为并对行为后果承担责任,要求权利的充分保障;市场经济要求人们行为的高度规范化、高度可预测性。这一切需要通过法律规范的权威来实现,不是人的权威、权力的权威来实现。概而言之,市场经济内在要求自由、平等、权利的立法,要求法律的至上权威、要求对政府权力的限制,而这一切就是法治。

    最后,法治在当代中国的确立有利于社会稳定和正常的发展。法治是社会的稳定器。社会的稳定、正常发展需要行为的高度规范化,要求充分发挥每个个体的聪明才智,这就要求树立法律的权威和优良的立法,特别要限制统治者对社会的任意调整和以权谋私。现代社会是高度风险化的社会,现代社会的统治者掌握着高新技术和强大的物质力量,如不依法办事,权力大于法律,则权力带来的破坏力更大。现代社会的社会化程度是传统社会所无法比拟的,社会化程度越高的社会越是脆弱,对秩序、规范的需求和依赖越高。所以现代社会离开法治,不但难以发展,最终连起码的社会稳定也难达到。此外,法治则具有防范腐败的天然功能,法治就是作为腐败、滥权的直接对立物而产生、发展起来的。法治意味着人民选举、罢免官员、任期制;法治意味着法律至上,权力行使的规范化、合法化;法治意味着为人民提供更多的自由竞争的机遇,人们不会依靠权力的恩赐而生活,权力寻租现象会大为减少;法治意味着司法独立,司法独立使司法机关真正成为社会公正的守护神,避免成为权力的奴仆,沦落到腐败的泥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