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家部落 戴桂洪

    信法守法实现法治

    法治讲堂:

         编者按:本栏目从第255期起陆续发表了戴桂洪同志撰写的《法治是什么》、《法治保护你的权利》、《法治约束“官”的权力》、《法律打架不是法治》和《公正司法守护法治》等五讲内容。本期刊出的是第六讲。欢迎读者收藏并发表意见建议。

     

    公元前399年的一天,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被以“不信神”和“误导青年”的罪名告上法庭。雅典城邦组织了一个大法庭进行审判,在政敌的蛊惑下,法庭裁定罪名成立,并处以死刑。面对不公正的判决,苏格拉底的朋友和学生们设法搭救他。在临刑之前,苏格拉底的学生告诉他:大家决定帮你越狱,一切都已安排妥当。但是,苏格拉底断然拒绝,他说:判决的不公正并不等于法律本身的不正义,人们必须坚定不移地服从法律的决定,哪怕他是冤枉的。如果人人都以判决不公正为借口而随意地加以否定,判决没有威慑力,那么国家哪里还有什么规矩和秩序可言?国家又将如何存在下去?苏格拉底的宁死也要遵守法律的精神,影响西方开始走上了法治之路。亚里士多德因此总结道:“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法治就是全社会人人遵守法律,实现法治,必须培养人们对法律的信仰,使人们自觉地遵守法律。政府必须首先遵守法律,并推动法律的社会普及,使其为公众所接受。

    一、法律应当被信仰

    法律信仰是人们在长期社会实践中形成的对法律的信任感,以及因对法律的神圣感情而愿意为法献身的崇高境界。哈罗德·J·伯尔曼指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人们不会衷心拥戴一种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除非对他们来说,这种制度代表着某种更高的、神圣的真理。如果在人们看来,有一种制度与他们信仰的某种超验实体相悖,他们就会抛却这种制度。”“除非人们觉得,那是他们的法律,否则,他们就不会尊重法律。”在伯尔曼看来,仅有完备的法律是不够的,对法律所确认的价值体系和价值标准的认同才是法治的基础。

    正义是法律被信仰的品质。法治包含了社会或国家对正义与非正义、合理与不合理、善与恶的认识及价值判断,这些判断的基础来自于民众对法治的认识,体现了社会公众的普遍价值观。一套合乎正义逻辑的法律制度,从其设定到运作的全过程都应秉持保障权利与救济权利的正义的品格,否则某一环节上的不正义性会破坏整个法律制度的正义性基础。昂格尔在《现代社会中的法律》中指出,“人们遵守法律的主要原因在于信念上接受了这些法律,并且能够在行为上体现这些法律所表达的价值观”。上个世纪90年代,美国法社会学家泰勒进行了一项以“公民为什么遵守法律”调查研究,泰勒发现法律的正义性对公民守法行为有着独立的影响。泰勒所设计的调查问题中,对“人们应该服从法律即使法律与你认为是正确的东西相反”、“我总是服从法律即使我认为它是错误的”、“不服从法律很难说是正当的”等三个问题的回答,表示赞成的人在所有接受调查的人中所占的比例分别是:85%、85%、82%。英国丹宁勋爵指出,除了少数邪恶之徒外,绝大多数人是承认和服从法律的,因为“他们承认法律是他们的义务而服从法律。他们还承认,他们也有一种服从法律的道德义务。”“正是因为这一原因,最重要的是,法律应该是公正的。人民尊重那些真正正确和公正的法律原则……如果要人们有一种义务感,那么法律必须尽可能地与公正保持一致。”

    法律是否具备被信仰的品质取决于法律是否体现人文关怀。人的存在是法律存在的基础,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指出:“民情是法律的保障和使自由持久的保证”,“法律只要不以民情为基础,就总要处于不稳定的状态。”战国时期的慎子指出:“法非从天下,非从地出,发于人间,合乎人心而已”。1959年印度德里国际法学家会议的中心报告指出:法治观念要服从于两个理想,首先,国家中的一切权力必须要根源于法,而且要依法行使;其次,法必须建筑在尊重人类人格的基础上。法律“建筑在尊重人类人格的基础上”就必须以人为关怀对象,法律要契合人的精神需求和人文关怀,才能唤起人们对法律价值的依恋和热情追求。如果法律仅仅是一套控制人的技术性规则,或一架统治人的庞大机器,而缺少人文意义,那么,不论多么完美、精密,也不可能唤起人们对它的信仰。人们遵循和诉诸法律必定是因为法律可能给人们带来各种便利和利益,包括心理和感情上的利益(公正)。如果一部法律仅仅给人们带来的是不便,甚至是损害,或者是给大多数人带来不便和损害,那么,这部法律即使被认为法律,也不可能唤起人们的内心确认,为人们自觉遵守,成为他们的信仰。在遵循法律与规避法律之间进行选择时,绝大多数人选择遵循法律是因为这是一条最为熟悉的途径,意味着选择它麻烦最少成本最低,也最具有可预见性和可操作性。

    二、公职人员必须首先守法

    湖北竹山县无业妇女陈少红与丈夫张长群计划开小餐馆谋生。装修前,他们托人请来县装修办主任朱晓猛等人吃了顿饭,请求给予关照。在酒店开业之后,装修办和法院的人却带来了法院的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裁定书称,张长群未执行县建设局去年作出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也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政处罚义务,裁定张长群执行原来的行政罚款5万元,并追加逾期每日1500元罚款共9万元,加上执行费1500元,合计14万余元。面对巨额罚款,张长群和陈少红惊呆了。张长群回忆说,装修期间,朱晓猛和会计闽远忠等人来到店里拍照,并拿出一叠文书让张长群签名,告诉张长群说只是走走过场,张就信了,签了名。看到法院执行裁定书后,夫妇俩才知道装修办欺骗了他们。在多方求情无果后,陈少红在县建设局装修办内,当着朱晓猛的面,喝下了农药,被送医院抢救。记者调查发现,该酒店周边,装修开餐馆的有4家,但唯独张长群接到了这样的巨额罚单,而真实原因是,夫妇的酒店影响了装修办会计闽远忠家酒店的生意。结合上海浦东“钓鱼执法”等案例可以发现,执法者首先违法是当下法治建设中一个突出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对法制的认识有了质的提高,立法成果也有了质的飞跃,这主要表现在近些年来的一些重要立法方面,但是从社会效果来看,一些法律尤其是行政立法对行政机关的执法和法院司法审查并未发生多大的影响,执法部门不断抵制现代法治精神,更遑论心甘诚服的接受了。近些年城市拆迁和农村征地的行政执法运动中,基本上不遵守法律程序,恣意践踏法律。这种状况并不仅仅归咎于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认知水平,深层次的原因是政府守法的理念问题。在我国,一谈起法律,许多人会不以为然,公职人员常常指责公众不遵守法律;而一般公众则认为法律不起作用,法律不起作用的原因是执行法律的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带头破坏法律”。“官员缺乏法律至上的精神,公众更没有采取措施进行护法。”

    法治意味着政府的绝对守法义务和公民的相对守法义务。政府的绝对守法义务意味着政府既要遵守宪法和法律,也要遵守自己制定的法规和规章,而且在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必须对政府实行严格的职权法定原则,政府的权力及其行使不能超越法律的明确授权。而对于公民来说,守法是其基本义务,而不是绝对义务。当法律本身是良法时,公民应当自觉地守法,当法律的个别方面发生品质恶化,或成为恶法时,公民应当尽可能地表达改革和完善法律的愿望并采取行动促使其向品格良好的方向的转化,这本身也是守法的要求。美国法学家潘恩认为,“对于一项坏的法律,我一贯主张遵守,同时使用一切论据证明其错误,力求把它废除,这样做要比强行违犯这条法律来得好;因为违反坏的法律此风一开,也许会削弱法律的力量,并导致对那些好的法律肆意违犯。”

    三、普及法律,塑造守法精神

    法治是全体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的一项正义的事业,在这一事业中,人的主体性得到了最大限度的实现。托克维尔在分析美国人信任和爱戴法律时,提到:“不管一项法律如何叫人恼火,美国的居民都容易服从,这不仅是因为立法是大多数人的作品,而且是因为这项立法也是本人的作品。他们把这项立法看成是一份契约,认为自己也是契约的参与者。”法治意味着社会公众自己替自己作主,充分表达自己的愿望、期待和要求,它表明的是或者应当是,切切实实的人民自己当家作主,而不是由别人替民作主。而公民对法律不信任、怨恨乃至仇视则是法律实施的精神障碍。日本著名法学家川岛武宜认为,贯彻现代法的最大障碍是现代守法精神的缺失,“大凡市民社会的法秩序没有作为法主体的个人的守法精神是不能维持的。没有法主体者积极自觉地遵守法、维护法,没有守法精神,法秩序仅靠权力,是不能得以维持的。”

    那么怎样才能在民众中树立起守法精神呢?川岛强调要通过后天的灌输和教化改变人们的法意识,使人们具备内在的、自发的法意识,这样人们才会绝对地无条件地遵守法律。亚里斯多德强调对公民进行法律教育的重要性,“应该培养公民的言行,使他们在其中生活的政体,都能因为这类言行的普及于全邦而收到长治久安的效果。”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也揭示了培育守法精神的作用:法最终在人们头脑中表现为具有约束力的意识,而进入人们意识中的法是外界灌输和作用的结果,并非自动形成。

    在我国法治建设过程中,法律的普及教育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是因为在中国缺乏法治的传统精神,中国古代的法律是作为“礼”的工具存在的,主要目的是维护专制统治,法律不能平等适用。在传统文化中,“息讼”是执政者的首要目标,调处是息讼的主要手段,而调处息讼为宗族势力和专制的国家权力所把持,调处的标准是“三纲五常”的伦理道德和礼法文化,通常体现的是族长和官吏的意志,而不是当事人的意志。在无讼的价值观影响下,法律权威丧失,法律意识淡漠,法律以维护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为己任,法律只是“绳顽警愚”的“防民之具”和“治民之器”,缺乏能够保障公民权利、限制政府权力的内容。因此,中国传统社会“以无讼为荣,以诉讼为耻”的法律观念十分盛行,法律信仰的缺失和对诉讼手段的排斥严重阻碍了中国法制的发展。因此,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程,就是培养公民信任法律、尊重法律的思想意识,确立法律至上的现代法治观念,这是我国实现法治的必由之路。